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发布之日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按本意见补偿标准执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和经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用地补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ddY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8〕82号)同时废止。ddY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ddY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附件:零星青苗补偿标准表ddY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ddY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ddY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中山市人民政府ddY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2012年9月20日ddY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