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拆迁属地管理,充分调动所在区各级组织协助房屋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今后,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复议、诉讼及相关费用按属地原则均由各区负责。为确保农房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对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按项目安置补偿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给项目所在区下拨工作经费。
(一)工作经费的比例标准:为安置补偿总金额的8‰。
(二)工作经费的拨付办法:拆迁期限为三个月,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四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75%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五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50%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六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25%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六个月以内没有完成搬迁的,不拨付工作经费。
六、其它相关问题
(一)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农民安置房的建设。
(二)农民安置房应当配套建设市政设施。
(三)农民安置房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经验收报送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
(四)农民安置房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按市区归属管理原则,市管道路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区管道路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五)农民安置房建设报批规费及涉及房屋拆迁的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六)被拆迁农房住宅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仍视为住宅给予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拆迁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七)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七、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另有拆迁及征地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八、湾里区、各开发区及各县另行制订补偿标准。
九、本通知自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