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特困户、低保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1、特困户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指男户主或单亲家庭的女户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拆迁户。
2、低保户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我市低保标准为176元)的城市居民。
3、对特困户按政策规定扩大面积部分,免收扩大面积代建费;对低保户按政策规定扩大面积部分,减半收取扩大面积代建费。
4、对私有产权房屋和承租公产房的特困户和低保户,未缴纳扩大面积代建费和减半缴纳代建费的,扩大面积部分和减半部分视为公产,居民回迁后按廉租房交纳租金,如无力交纳廉租房租金,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计帐。
5、符合入住廉租房条件的特困户和低保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规定
1、临时过渡补助费必须按季度发放,超过规定回迁时间的,一律按每户每月300元发放。
2、私有房屋老少三代同住一门两户的不予以分户;不具有独立居住条件的一门两间房的并有两个所有权证的,按一房对待;对拥有共有权证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待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份,或由所有权人与共有份人自行通过货币方式解决。
3、户口不作为安置补偿依据,可与身份证一并作为是否为棚户区永久居留人的依据。
4、对长期居住具有独立居住条件(居室、厨房、电、水表俱全),并且其结构与房屋结构相同、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上的超期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在别处无住房的,安置37平方米房屋,代建费按每平方米900元缴纳。该房屋至回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对长期在此居住、别处无住房、不具备上述居住条件的超期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建委、房产局会同开发商予以合理确定)。
对出租、转让、堆放杂物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超期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5、对无力承担扩大面积代建费的,不得上调房屋类型。
6、公产房承租人交纳扩大面积代建费的,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承租人。原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购买产权(未交扩大面积代建费的,不享受本条规定)。所得资金的10%作为房屋维修资金;90%作为政府棚户区改造资金。
7、划拨土地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土地面积已含在安置房屋的占地中;实行货币补偿的,土地补偿费用已含在房屋市场评估价中,不再另外给予土地补偿。出让土地按折减年限补偿土地出让金。
8、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书,并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介绍信,区教育行政机关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但市区内重点小学不在借读范围之内。
9、任何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90%以上的拆迁居民迁出前实施停水、停电。
10、对不按政策规定执行、无理取闹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