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
(一)规范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建立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交易主体。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市、州、县政府分别成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委)。省农监委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农监委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各级农监委要开展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四)推进管理信息化。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农村产权监管系统,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实现农村产权监管信息化。农村产权监管系统与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对接,实时核实产权权属的合法性,监控产权流转交易程序和动态。
五、切实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审批各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协同推进。农业(经管)、国土、林业、水利等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窗口,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