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人才集体户、一方为非人才集体户口的,新生婴儿随非人才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落户;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人才集体户口或者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市外户口的,新生婴儿可随本市一方申报出生落户。
4.如果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
其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落户。
5.如果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
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6.如果新生儿是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
可在本市申报落户。
(二)办理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3)出生医学证明。
如果您属上述办理情况中第3款情况(父母双方都是本市集体户口)
还需要出具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同意申报户口证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