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补偿安置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行政执法、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
第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采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八条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现有的安置存量房)。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以上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5年航拍影像图(无2005年航拍影像图的,以当地政府相关房屋普查资料或2010年地籍图等为依据)有的,被征收人在地块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下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时间交房拆除的,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100%给予货币补助,二层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给予补助。
(二)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及安置房物业费
1、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同一时点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结算,互找差价。
若被征收人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可适当允许增购部分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时,户型面积可上靠一个户型。
被征收房屋按本条第(一)款货币补偿标准计价。
2、安置房物业费。已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高层物业费比照多层收取。多层物业管理费按滁州市三级标准收取。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出租、转让或被继承后,不再享受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