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地省级政府为了解决农村征地的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以物权法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的规范性文件给本案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提供了重要参照和现实可行性。
1、河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三、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结构。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80%。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农户,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户或者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 二、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户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属于已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属于未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2、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08〕95号 三、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办法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偿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三、改革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6、《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