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3)

新政策2018-06-26李一老师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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