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3)

新政策2018-06-26李天扬老师

二是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办法》第三章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规定为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若干步骤,并界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解除和终止程序,同时明确了环保部门的后督察和跟踪检查义务。

按照《办法》规定,决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首先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取得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成立后,书面提交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批;其次,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需要告知排污者,并在其申请听证后组织进行听证;在前述工作基础上方可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并送达排污者。此外,《办法》还列明了解除的条件和终止的情形,更便于环保部门操作。

三是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为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监督力度,《办法》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加以保障。

一个是后督察。《办法》规定,在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此前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中明确了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命令后组织实施后督察的时限、程序和方式,《办法》中就没有赘述,直接援引相关规定执行。

另一个是跟踪检查。《办法》规定,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若跟踪检查发现其仍有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则可根据《办法》再次启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程序或者报经政府停业关闭,并依法处罚或处理,对排污者形成威慑,督促其达标及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排污。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特点?

答:一是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新《环保法》立法精神,将整治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

具体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整治方案要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在收到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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