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政策2018-06-21李天扬老师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哪些政策呢?下面跟高教网教育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解读吧,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用!

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实施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实施细则已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

实施细则在总则中明确,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对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该如何核发产权证,实施细则说,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此外,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实施细则表示,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应提供身份证明

城市中,共同拥有不动产的并非少数,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拥有不动产,实施细则对共有不动产的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就不动产如何处分,实施细则说,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说,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实施细则表示,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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