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于1996年1月实行的,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规定作了微调,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参保缴费激励和提前退休的约束作用不明显,个人缴费状况与养老保险待遇联系不紧密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此,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2、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性养老金、账户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其中基础性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标准一样;账户性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大小,计发月数均为120。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参保人员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待遇计发紧密结合,激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延长缴费年限。
3、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也就意味着,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最低为56,最高为233)。参保人员年满40周岁及以下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233个月确定;参保人员年龄70周岁及以上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确定。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