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发展规划引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更好地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黑体字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规划设计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省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三)明确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要求。将城际电动汽车快充网络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快充设施;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国省道要按照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要求,加快推进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和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对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设施所在的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如国家或省对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政策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程序作出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