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省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省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