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2)

新闻数据2018-08-15李天扬老师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以及对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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