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申请报废淘汰时间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检验;
4.车辆办理提前报废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5.申请黄标车补贴的,其车辆性质必须是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
(二)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的黄标车;
3.公交车辆按本市有关行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淘汰补贴,不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