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款及房租、物业费。
(三)加大农民进城购房政策支持力度,打通保障房与移民搬迁安置房通道。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的奖励办法,通过以奖代助的方式调动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的积极性。要将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范畴,享受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统筹用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普通家庭、棚改安置、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1月1日之前建设的廉租住房,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采煤沉陷区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采煤沉陷区和易地扶贫搬迁居民可以以所购的住房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原有的旧村土地、山林、耕地权益按现行政策保持不变。
采煤沉陷区和易地扶贫搬迁进入城镇的农户,原享受的医疗、低保、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常住户口原享受农村低保的,随户口同步转为城市低保,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已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可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双拥工作等优抚条件的予以倾斜扶持。
(四)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支持房地产企业租赁商品住房。
加大货币补贴保障力度。坚持货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的原则,通过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承租住房的能力,引导保障对象利用货币补贴通过市场途径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出售的商品住房改造为具备出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市场出租。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短缺的县、市,政府也可通过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的方式来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