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置房套型分为3种,按建筑面积计算: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
(七)人口为4人或4人以上的被拆迁户,可对应选择两套达到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商业门面房的认定及补偿。
(一)商业门面房的认定: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面房。
(二)商业门面房实行货币补偿,标准为:进深7米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进深超过7米部分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
(三)被拆迁户将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实施拆迁的单位组织统一拆除,残值归政府。
对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并不再选址建房。
第二十七条城镇规划区外和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
被拆迁户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新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标准补偿。减半补偿的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组,不纳入被征地组农转非人员安置经费,由被征地组按有关规定使用。新建房屋占用非耕地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人均不能超过3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协助办理建房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八条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应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为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