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正、合理调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28日,省交警总队公布我省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一、基本数据
1.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929元/年;
2.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343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593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467元/年;
5.职工年平均工资:45573元/年。
二、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21284元;
(二)采矿业:45609元;
(三)制造业:41570元;
(四)电力、热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3574元;
(五)建筑业:40477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32390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9182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33646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9068元;
(十)金融业:770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