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第二十一条处置有感地震
市科技局(地震局)及时收集震情和社情,对影响较大的有感地震,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督导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平息地震谣言
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市科技局(地震局)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市政府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应对周边地区破坏性地震事件
当本市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事件,并对本市造成灾害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级别。
第十三章预案管理、培训演练与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驻保各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科技局(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宣传本预案。市科技局(地震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本预案培训以及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地震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及下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设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平台和评估工作机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演练与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震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