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统筹调配本市及邻近县(市、区)、开发区的救灾队伍和救灾物资。主要任务是:
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本地地震应急预案,一小时内将震情、灾情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内部应急预案。主要任务是:
一、迅速收集地震前兆信息,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提出震情趋势分析意见。
二、利用震害预测数据库做出震害快速评估。
三、保证震情及资料传递畅通。
四、立即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
五、将上述情况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九章震害损失评估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民政局、住建局、科技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市科技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质灾害等。
第十章应急结束
第十七条当突发性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情基本得到控制,社会秩序基本稳定,由原决定机关宣布地震应急工作结束。
第十一章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由市科技局(地震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域设置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过渡期受灾群众的安全稳定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行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