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4)

新闻发布2018-09-08王华老师

就登记机构与登记嘱托机关的关系,《细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相关国家机关依法持相关文书要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而且,即便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其也只能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而不能不予办理。针对实践中嘱托登记中最常见的查封登记,《细则》以专门一节进行了规定,对于嘱托材料、轮候查封、查封登记的注销以及嘱托机关等进行了细致规定。

就登记机构与相关不动产交易管理机关的关系,《细则》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中明确以预售合同备案作为前提,体现了对交易监管部门的尊重和配合;对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明确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在登记资料利用上,明确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此外,《细则》还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国家机关的登记资料查询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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