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规定,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制度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对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再收回。
按照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小宝,其父母自愿只生一个,也不能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王先生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无法享受相关优惠。
不过,值得提醒的是,如果一个家庭中的大宝出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而今后该家庭决定不再生二宝,那么如果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可去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办理。
孩子18周岁后,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费。这样,预计到2034年1月1日之后,独生子女费将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再生育]
两种情形可生“三孩”未婚生育这个群体也被纳入进来
条例: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王自立介绍,这里所称“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包括四种情况: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一方结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结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
“这种表述将未婚生育这个群体纳入进来了。”王自立说,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婚生育逐年增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新《条例》此种规定将再生育的内涵做了延伸。
符合规定的“三孩”需要申请吗?
王自立说,新《条例》规定,目前“一孩”和“二孩”取消审批制,实行登记制。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三孩”群体,在生三孩前,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