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的万科之争让不少人看的目瞪口呆,万科董事会和万科股东之间的纠纷让其他上市公司开始警觉。那么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他们两者之间是有着怎样的利益冲突。在公司权限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又有着怎样的区别?
董事会和股东的关系分析
股权之争愈演愈烈,对资本市场持久稳定乃至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势必造成极大伤害。唯有一切讲规则,用大家都能接受的合适方式去决定和实现资本的选择,才有可能实现不同利益需求的相向而行。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应学会遵守信托制度的基本规则,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则应学习信托制度的基本精神,尊重上市公司的委托人,这样,才能建立健康的公司文化,妥善处理公司纠纷。
万科董事会与大股东之间的纠纷,引起其他上市公司高度警觉。深圳宝安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决定给董事会成员“金色降落伞”,如在任期未满前,股东大会决定解除董事会成员职务,就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这说明,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中,尚未完全明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关系的性质,董事会的法律地位有待深入探讨。
公司制度最早脱胎于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核心在于财产信托。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付与公司,不再享有财产所有权,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典型的信托关系。为确保公司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可向公司派出董事,由董事会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
这种脱胎于“管货员”制度的董事会制度,实际上是公司股东的“白手套”,他们不具有任何重大决策权。这种现象,被学术界称为“股东会中心主义”。可是,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股东会决策的效率越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授权董事会做出重大决策,因此,公司权力中心逐渐转向了董事会,出现了所谓“董事会中心主义”。随着跨国公司的出现,为提高决策效率,一些公司将决策权授予公司经理,除了经营管理权,公司经理还拥有了部分重大事项决策权,这种现象被称之为“经理中心主义”。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受托人,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而行使对公司法人财产的支配权。股东们对董事会持信任态度,而董事会则必须对股东承担受托责任,确保股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那公司经理与董事会、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关系?从理论上说,经理与公司的关系是典型的雇佣关系,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而经理与股东之间则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当公司董事会权力越来越大,以至于可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股东会有必要限制董事会的决策权力,自然也有必要限制具有决策权的经理的权力。发生在万科的纠纷,实际上是公司股东会决定行使自己的决策权,但却遭到董事会阻挠的案例。这破坏了公司传统的信托机制,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