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为征地拆迁补偿责任主体,区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闻发布2018-06-03三水老师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为征地拆迁补偿责任主体,区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