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

新闻发布2018-08-05李天扬老师

4月11日,记者获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出台,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常住户口进行规定,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无出生医学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无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留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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