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5-2016年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后2016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以下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川高院数据为准)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刘自强律师提供18780220327
二、各项指数: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906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老标准41795元,新标准暂未公布,最新数据请与本律师联系);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24381元/年×20年=487620元
B年龄60岁≤X≤75岁24381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24381元/年×5年=121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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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8803元/年×20年=176060元
B年龄60岁≤X≤75岁8803元/年×(80-X)=★元
C年龄X≥75岁8803元/年×5年=44015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7924元/年÷2=18962元(此为老标准,新标准暂未公布,最新信息请与本律师联系。)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