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黑龙江省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方法(2)

新劳动法2018-08-17才子老师

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

-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要求,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

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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