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结论
比较上述的两个文件,其中最大不同点是第二个文件提出了“标准工资”这个概念,按照百度解释,“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它是工资总额的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它不包括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我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个文件来执行加班工资的管理。具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优先使用“标准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
第二、如果薪酬管理体系中没有明确“标准工资”的,那么按照“合同约定”;
第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第四、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第五、计算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是本人的拙见,现抛砖引玉,如果内容有错误,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