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
在补助水平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在发放形式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直接拨付到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卡(存折)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浙江、辽宁、河北三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努力均始于1996年。至2004年底,三省农村贫困地区基本上都做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2006年浙江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3.98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1795.8元,全年发放保障金5.51亿元;辽宁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6.7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853元,全年发放保障金2.62亿元。河北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8.3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约为850元,共发放保障金1.72亿元。
因地制宜选择农村低保模式
由于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国家民政部在进行农村低保试点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农村低保的试点模式。与大多数省份采取由城镇向农村逐步过渡的低保策略不同,浙江省从一开始就实施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浙江省颁布并实施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该规定给予城乡居民以平等的生存救助权,被国内誉为农村低保的“浙江模式”。浙江省能够采用城乡一体的低保模式,主要原因是地方经济较为发达,各级财政能够承担城乡一体保障的费用支出。辽宁省和河北省的农村低保则是在借鉴城市低保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历了试点、全面铺开、逐渐扩大保障面等阶段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城市不同,在借鉴城市低保经验完善农村低保的过程中,辽宁、河北两省围绕一些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和试点实践,在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农村低保对象的确认和农村低保的救助方式上进行了探索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