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合肥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2)

新劳动法2018-07-11王新老师

改革编制和职称的管理制度促进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和“县管校聘”制度。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建立县域内中心校教师校长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新任城镇学校校长须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挂)职经历。

“留得住”:建立县级教师重大疾病救助资金

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全面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继续落实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社会捐赠等渠道建立县级教师重大疾病救助资金。

统筹解决乡村教师居住困难问题。各地要编制“十三五”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纳入“十三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点,分年实施,通过3-5年努力,逐步解决乡村教师居住困难问题。

加大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倾斜力度。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评选特级教师,对乡村教师实行切块单独评审。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省、县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

“教得好”: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健全乡村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乡村师德主题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实施乡村教师访名校计划,将全省乡村教师轮训一遍,其中省级培训乡村骨干教师1.8万人,通过培养选拔建立省、市、县三级乡村骨干教师梯队。实施乡中心校校长省级培训计划,通过专题学习、名校挂职、网络研修等不断提升办学理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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