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氮、甲醇、有机磷及其化合物、有机氯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增加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的医疗保健部门,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哺乳室、托儿所或幼儿园、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