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况可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一条,集中规定了夫妻再生育,即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点照顾有残病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
具体来说,(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超生不仅罚款还要被处理
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
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