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收到2000余封电子邮件、信函。从山东省有关部门了解到,公众提出的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社会抚养费、再生育条件、晚婚假、一次性奖励等方面,其中多条建议被省法制办和省卫计委采纳。经修改后形成的新“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提请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收到2000余封电子邮件、信函。
●经修改后形成的新“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提请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
●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新草案将提请审议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5年12月27日公布),对2014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省法制办发布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电子邮件、信函2000余封。
征求意见结束后,省法制办对群众意见进行了分类研究,对合理意见尽量予以采纳。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再生育条件微调
在新形成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中,省法制办等部门综合考虑了公众提出的多项建议。比如在再生育政策方面,公众提出的建议主要包括:部分农村双女户建议可以再生育;建议再生育情形第五项删掉“均随前婚配偶”的限制条件等。
经省法制办研究,征求意见稿中再生育的五种情形基本上能够涵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各类人群。同时根据群众意见,经论证,删除了再生育情形第五项中“均随前婚配偶”的表述。另外,为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一项,以照顾到个别群众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