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另外,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被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税前扣除的三种情况
根据《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具体来说,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上述三种情况均明确,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程序享受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