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起征点和税率改革的浅析(2)

新劳动法2018-11-27三水老师

而我们则虽然一直想建立既向高收入群体倾斜收取,又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使用的财政税收制度,但在地方政府的功利心使然和现实收取的困难下,最后反倒变成了平均收取,向高收入群体倾斜使用的局面。在此基础上,个税起征点这一本应作为社会责任承担比重的分界线,就变成了福利准入标准。并且随着不断出台的各种地方限制性政策,纳税证明被提及的也越来越多,人们担忧不知何时又会出现什么新的资格和福利与个税起征点捆绑,也就产生了人们怕再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怪象。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个税起征点非但不应当提高,反而应当降低。规定只要有收入,哪怕是赚一毛钱,也应当缴纳个税。而与此对应的是,处于中等收入阶层的个税税率则应当进行大幅下降。换言之,就是建立一个月收入从1元到1万元都需要缴纳1元个税的制度。这样有三个好处:一是所有人都拥有了完税证明,避免了以个税作为福利限制导致的社会不公;二是可以极大的减少不合法收入,和游离于纳税体系与政府数据外的收入;三是有助于培养群众的纳税人意识,提高他们对财政支出的关注度。

因此,虽然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声音很多,但笔者认为其和税率应当下降而非提高。若要提高,我们必须先行解除附在其上的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并找到新的替代品(如社保、工资证明等)。否则,提高个税起征点,只会进一步加剧当前的社会不公而已,并无助于减轻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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