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2)

新劳动法2018-08-02李天扬老师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事项。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医疗期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

用人单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中应当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

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及相当职务者,应当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外籍劳动者的,应同时使用中文及联合国认可的其他一种工作语言,两种文本如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动合同;(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延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劳动教养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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