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的试用期(2)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作为职工来讲有权解除合同,作为企业来讲,只有这几种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职工过失企业可以解除合同。而因职工过失解除合同,企业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再比如非职工过失也可以解除合同,包括职工患病、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企业安排工作,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可以解除合同 新劳动法:试用期超限可讨赔偿金 工作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不签?工作试用期遥遥无期?碍于高额违约金不敢跳槽?明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现象将会得到改善。

  现象一:单位滥用试用期

  一些用人单位明明是短期用工,却约定了较长的试用期,利用试用期工资较低、劳动合同便于解除的特点,侵犯劳动者权益;少数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不断试用不断解雇,甚至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法解读>>> 试用期超限可讨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时限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水平也作出了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讨要赔偿金。其中,对超过法定试用期限的那段试用期,按转正工资的标准予以赔偿。 此外,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合同也是违法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将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在此期间,企业不能按试用期来对待劳动者。

  现象二:劳动合同短期化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多为一年甚至半年,合同期满就可以终止,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劳动者随时处于可能失业的不稳定状态。

  新法解读>>> 连签两次后须签无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引导鼓励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就会延长每一次的固定期限合同,比如一年一签的,如果改成三年一签,那么就要六年后才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