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务派遣市场管理条例(5)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二)参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谋取私利的;

  (三)在执法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当事人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属于劳动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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