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注释稿)(2)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二)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以下简称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含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四)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学龄前儿童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及农民;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列举了参保对象的人群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实现医疗保障全民覆盖,条例适用范围覆盖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居民(包括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和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非本市城镇从业人员则纳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范围,非本市城镇学生纳入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范围,以维护社会公平,并便于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说明:本条确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关于城乡一体化,2016年国家深化医改文件明确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2016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对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了较为宏观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全国70%以上的城市和地区(包括天津、重庆、杭州、成都等,本省有深圳、东莞、中山、佛山等15个地级以上城市)已实现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其中绝大部分地区将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目前,我市除从化市和增城市已实施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外,市本级的城镇居民和农民仍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和卫生部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保障,两个制度体系的完全分治状态,导致部分人员重复参保、行政资源重复投入、同城不同待遇等突出问题。2016年10月,市政府已批复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也明确指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工作。目前,我市有关部门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加快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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