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

新劳动法2018-11-28才子老师

  第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能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县级以上总工会培训合格,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第九条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障集体协议的情况;

  (四)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工资标准等有关劳动报酬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八)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十)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情况;

  (十一)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十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向工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工会应当登记受理,及时处理并反馈。

  在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工会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举报和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交涉未果的,可以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移送,要求依法处理;镇(街道)以上的工会、经济开发区工会、产业(行业)工会也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本产业(行业)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工会移送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工会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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