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新劳动法2018-11-28王华老师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3号)

  《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

  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06年8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四条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无锡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和镇、街道、村、社区工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产业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本产业、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镇、街道、村、社区、产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基层工会根据职工人数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或者聘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社会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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