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条例(3)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一)>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匿、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在《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送达后的规定期限内未如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的;

  (四)以其他方式拒绝或者阻挠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劳动监察职权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后有意转移财产,或者该用人单位的投资者、经营者故意回避、>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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