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2)

新劳动法2018-11-28王华老师

  八、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派出在公司兼任职务的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持股单位负责支付,兼职人员从公司获得的职务报酬一律上交派出单位。

  九、公司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经济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十、公司应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规定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联合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92〕9号)同时废止。

  十三、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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