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意见

新劳动法2018-11-28王华老师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意见

  内容提示:

  协商的原则

  协商的内容

  协商的试点范围和条件

  协商的代表

  协商的程序和方式

  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审查

  协商的争议处理

  协商试点的领导

  (一) 协商的原则

  1. 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3. 坚持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

  4. 兼顾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职工工资水平应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二)协商的内容

  1.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及计算办法)和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2. 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3. 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职工年休假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4. 企业公益金和劳动分红的提取比例;

  5.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修改变更处理、违约责任、生效期等;

  6. 协商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相关的其它事项。

  其中,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双方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本企业及行业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水平、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因素,合理决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三)协商的试点范围和条件

  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应在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特别要注意选择已建立企业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已改制的国有企业开展试点。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产权明晰;

  (2)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3) 协商主体双方有合作、协商的基础;

  (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四)协商的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每方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担任。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的企业方代表担任。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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