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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