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3)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四、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扩大政策享受范围

  为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将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企业用工规模标准,由原100人以上放宽为50人及以上。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的2008年10月份以来连续亏损3个月及以上调整为申请认定困难企业之月起算前3个月连续亏损;计算企业减裁员比例基数(2008年12月底职工人数)和申报当月职工人数,均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单所属年月参保人数为准。其他认定条件,以及申报认定程序,填报表式、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等仍按52号文件执行。

  五、重点扶持困难中小企业,指导企业依法适度降低成本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稳岗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岗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鼓励中小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快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外包企业,经市、区人保部门分级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破产重整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政策仍按52号文件执行。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取得显著成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通过网络咨询、12333电话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困难企业能及时了解和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企业动态用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帮扶跟踪服务机制,定期做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报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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