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6)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124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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