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银行提供的贷款明细表进行认真核对。
(三)按同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做好贴息资金测算,纳入部门预算编报。
(四)完整留存养老保险缴费贷款财政贴息业务的相关档案,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贴息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参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市社保局、各区社保局应立即取消参保人贴息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