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劳动法(2)

新劳动法2018-11-28才子老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 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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