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由劳动人事部门检查落实,工会、卫生、劳动保护部门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新劳动法2018-11-28三水老师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由劳动人事部门检查落实,工会、卫生、劳动保护部门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全文)